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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创新探索******

  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创新探索

  ——《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评介

  作者:骆郁廷(武汉大学党委原副书记、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院长)

  思想政治教育是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及其最新成果武装人们的头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思想基础的重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又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意识形态话语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这一深刻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新时代如何不断提升叙事能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实效性,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已成为一个前沿热点问题。由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忠教授所著的《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一书,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叙事”紧密联系,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创新的一些前沿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很有意义。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创新探索

  一是多视角探究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理论。该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哲学、语言学、传播学等多学科方法,廓清了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基本问题。该书在马克思主义语言观指导下,从“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观念不能离开语言而存在”的基本观点出发,深入解析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语言的关系,认为叙事是一种最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形式。这是因为,人类叙事从来就包含着意识形态,在多元文化和跨文化认知背景下,叙事能以文化、软性方式有效传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即“叙事+思想政治教育”使抽象复杂的意识形态观念找到有效的话语载体。为此,该书讨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基础、叙事使命、叙事要求、叙事策略,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创见性著作。

  二是阐明了思想政治教育叙事的时代使命。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传播的叙事实践。基于新时代视角,该书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特别是要讲好中国历史故事、现实故事和发展故事,阐发中国精神、展现中国风貌;要发中华文化之声、中国发展之声、中国和平之声,增强传播意识、提升传播能力;增强精神动力,提供智力支撑,凝聚社会力量。该书尤其针对我国国际传播中面临“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现实困境,强调不断提升叙事能力,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

  三是细致剖析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创新方法。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问题关涉“说什么、对谁说、怎么说”等问题域。为了从话语层面解决这些问题,该书认为运用叙事进行话语创新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选择。为此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置于真实生动的社会生活中,既要多用理论语言,体现理论表述、问题思考、逻辑推理的要求,抓住本质,又要多用群众语言,通俗易懂、瞄准现象,契合群众的水平要求,使思想政治教育吻合民族文化心理特点,不断增强叙事话语的生动性、审美性、感染力。为了说明运用叙事话语的必要性,该书大量引入历史和现实案例,围绕“符号、意义、语境、接受”等基本问题,对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做了细致、有效的解释。

  总体看,该书强调以叙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创新,视角新颖、方法独特,探索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研究新路径,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研究新视野、形成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新空间,是一部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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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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